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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伪造储户定期存单,偷窥,修改储户密码,从而提前支取储户存单。案发后,银行将客户归还(整个过程储户并不知晓存单被提前支取后资金又被存回)。到案后,嫌疑人对该行为供认不讳。现检察机关以“盗窃罪”侦查逮捕。嫌疑人及家属认为是职务犯罪,而非“盗窃罪”。 问题是,应不应该签署“认罪认罚书”

银行 2020-08-18 17: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犯盗窃罪被抓的,如果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的,即可认定为盗窃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3、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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