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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贷人员和借款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在信用社贷款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银行 2011-12-09 20: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
  • 这是违法的,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区分几种情形认定责任: 一、如果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该担保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新旧贷款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的。分两种情形:1、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未满,如果新贷款未归还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贷款归还了旧贷款,则担保人对旧贷款无须承担责任,而仅须对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则担保人既要对前一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又要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2、前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满,担保人对前一份合同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其只对新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 具体请来电或到律师所详询
  • 你好,如果新的担保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只负责原承认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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