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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病假的问题。 我所在公司的规定是,司龄5年以下,允许休3个月的病假,病假工资为月薪60%,三个月之后病伤假期工资停发,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但是我了解到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的是,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请问,我公司所规定的病假超过三个月,病假工资停发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停发工资后,是否还应继续给我缴纳社保? 谢谢您!

其他 2011-12-29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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