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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案件审理时诉争房屋共有两个房间,判决被告提供1间供原告居住使用,2011年12月执行过程中被告交付了小房间钥匙。2020年1月被告又侵占小房间,原告现在应该根据执行裁定中履行完成的小房间主张权益,还是判决书未明确的提供1间主张权益?

案件执行 2020-08-21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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