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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他人股票赔偿,林州重机股票违规赔偿

其他 2022-09-29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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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8月20日,林州重机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书》(〔2020〕49号)。索赔条件:(1)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并且在2019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或(2)在2021年11月15日前买入林州重机股票,且在2021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可以提出索赔。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拟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索赔案前期已有股民和解获赔。后续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具体也可以发材料述。
  •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 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
  • 你好,按照双方之间协议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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