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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于2001年调解离婚,调解内容为:孩子随原告,被告应得财产留做孩子扶育费.原告现在所诉孩子以读中学,生活费和各种补课费用增加,被告财产所抵的抚养费已不够孩子的花销,且无法独立抚养孩子,而被告每月工资2000多元,应拿出其收入的20/100---30/100作为抚养费. 原告现在收入也在2000多,出具了一张买房时的借款证明,一张学生家长证明的补课费500元.请问下这些证明有效吗?被告应怎么举证?法院会怎么判? [被告再婚后也有一子]

诉讼 2009-06-16 0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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