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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房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两份,但业主手上的那份只有物业公司的盖章,没有业主一方的签名,也没填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另外一份合同的章是开发商后盖上去的,有业主签名,手写的车位管理费(怀疑是后来填上去的,收费非常不合理),请问一下这样的合同合法吗?谢谢!!!

其他 2020-08-25 23: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费的多少是关系到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要看这个物业合同是前期或者是常规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在常规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合同应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所以,业委会签物业合同是代表全体业主所签,要有业主大会授权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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