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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属于新建小区,办理入住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个人签订了三年的服务合同,该物业实际控制人是开发商,也就是说名义上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不是一体的,但实际上这个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组建的,只是在工商手续上分为两个实体,现在我们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了,该物业公司并未公示相关续签合同的信息,而是在业主缴纳物业费时与业主签订了无限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我想请问专家:1.开发商与该物业公司实际上应该是前置物业合同,那么该物业有权与业主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吗?2.由于小区目前没有业主委员会,该物业在合同到期后未经公示或通知便与业主个人签订无限期(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搬迁出本小区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单方面拒签吗?3.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缴费主体应该是业主还是开发商,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是在业主缴纳物业费时与业主签订了无限期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该物业有权与业主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吗?的物业服务合同

房产纠纷 2019-06-15 11: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自己的房产值多少钱
    以当地商品房房价为参照物,了解自己的房产值多少钱;若自己不明白,可以找内行的朋友咨询,附近交易的案例比较,或者找评估公司评估;
    看拆迁开发商的手续
    对自己的产权手续、房产价值等有数之后,若收到拆迁通知,马上咨询了解拆迁开发商的法定资质,是否有拆迁许可资质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若没有的话(好多是借用的)拆迁开发商的主体就有问题,属于违法拆迁;目前好多地方的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甚至县市政府,都是在没有拆迁许可的情况下拆迁的,事后找一个拆迁公司顶顶名;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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