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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因被告违反合同(见附件)第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中止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超市生鲜承包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和利息合计(人民币):柒万零伍佰柒拾肆元叁角整(70574.30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0年11月18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超市经营生鲜商品,被告每半月结清货款。原告依照约定于2010年11月18日在被告超市经营生鲜商品,原告在2011年2月13日盘点后出现严重亏损,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多次向被告提出中止合同无结果,至2011年1月16日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结清2011年1月16日至2月15日(53419.04元)和2011年7月1日至28日(14776.17元)的货款,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无果,并造成原告背负承重的经济债务和家庭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盼如所请,以维权益。

诉讼 2011-12-14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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