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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89年]单位分给我一间房,结婚时{90年}男方没房,还欠1600元的债。结婚二十多年,只从我这索取,不负家庭责任。我因单位破产失业,没生活来原。孩子上高三了,我陪读,他不给生活费。每星期给五十块钱我和女儿。在外面不停的换情人。[他住在他的单位,2003年集资15000元做的3室两厅平房。]说如果我同意离婚,每星期可给100块。现在,原单位分给我的那间住房要改造,他又不离婚了。说等我领了补偿费,分他一半再离婚。我想买安置房,他不出钱。他说,你借钱买,我不阻拦,买了,产权有我一半。请问,是这样吗?

离婚 2011-12-12 10: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A.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个人所有; B.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作的约定财产制】。 (2)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婚前承租公有房屋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B.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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