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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結婚兩年,未生育子女,婚姻其間,男方很少工作,雙方無共同財產,住房是我租的.08年3月他拿出4萬,我拿出45000左右,共同開了一間飲食店,店由他打理,我周日和晚上去幫忙,白天照常上班,由於經營不善,開業就虧損,這其間我每個3800工資全部貼進去,到7月店子轉出去,轉到35000現金,他又拿去做其他投資,我大約算了一下,我們婚后一切費用都是我的,開店從裝修到結業,我可能貼進20000元.春節其間他提出離婚,只同意還我2萬元.考慮到他沒本事可怜,我同意了.現在我想跟他把手續辦了,他說目前他在打另工吃飯都有問題,其實那35000現金應該有2萬未花掉,但他說花得差不多了,2萬元他打另工也要還.我真能信他嗎,把手續辦了他不還我也找不到他,又沒固定住所.請問筆師,我這個協議書要怎樣寫.

离婚 2009-06-16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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