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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而甲方是两人,只有其中一人签字,中介作为当事人也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请问:合同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在甲方只有一人签字盖章和中介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否属已经成立且是有效的合同? 问题2.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其中:房款交付:1.乙方采用付款方式:①乙方于2020年8月17日将房屋定金人民币:两万元整交付于甲方,合同签署日为定金支付日。当天,乙方只通知甲方一人到场签字盖章,并收取了乙方(买房人)支付的两万元定金。请问:在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况下,该定金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 问题3.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乙方将全部房款交付于甲方后到房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同时规定过户时间定于第二次付款当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甲方坚持只到房产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不同意再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谢谢!

其他 2020-09-01 02: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卖房人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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