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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结婚于94年,当时没有登记,今日我及妻子带上了各自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去办理,但本人及妻子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已经写上“有配偶”,所以在民政局咨询办理有关登记情况时,当地民政部门有关人说需要到户口所在派出所进行变更,把“有配偶”变更为“未婚”方能办理。当本人到派出所办理时,派出所说他们不能变更,原因是他们不知道我是否办理过结婚证,只有民政部门提供你本人没有登记,才能做变更。我想民政部门能证明我俩还没有登记,还需要找派出所变更干什么?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就得了,我很茫然,现在我想咨询律师,象我这种情况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离婚 2011-12-13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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