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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出过规定发两新年终奖,分别1月和4月发,然后1月的收到一新的,四月的那一份一直没发,现在我8.31号离职了,单位出了一个同舟共济的奖金,发放对象为9.10号仍在职人员,发放条件是2019年全年工作的员工,变相的改变了年终奖的要求,请问已离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发放2019年剩余一新的年终奖吗

其他 2020-09-03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年终奖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请求获得年终奖了。因为就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其实对于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而现实中,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等文件中单独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但在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 年终奖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发放形式,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红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红,有的是“双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奖金。但是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考虑的并不简单,有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奖励员工们在一年当中所付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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