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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厂家属房的顶楼,这栋楼的天窗是开在我家阳台上面的楼板上。厂内有一职工要带领厂外的陌生人进入我家,从我家阳台的天窗上楼维修太阳能热水器(他安装的时候已经带领外面的人从我家经过上去过),我对他说:“你经常带厂外的陌生人出入我家,会给我和家人带来安全隐患。”我没有允许他带来的陌生人再次进入我家。因此他记恨在心。于是,他请外面的人从外面搭架子爬上楼顶利用维修热水器之机用水泥砖头堆压在我家天窗的盖板上,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开楼顶天窗被掉下的砖头砸伤手臂。厂保卫科和派出所来现场拍了照,也调查过:除了他搭架子爬上楼顶之外没有其他人上去过。可是,当事人矢口否认是他压的砖头,说他是让外面的工人上的楼。最后厂里以没有拍摄到他正在往我天窗盖板上压砖头的照片为由,不予处理。并且说:只造成轻伤,不够立案。难道我就这样蒙受着不白之冤吗?请指点迷经!

争议解决 2011-12-14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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