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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和学校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此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写国家规定最长期限,附加一条合同期到期后,乙方继续使用该土地不用交租赁费,我想问下这样的合同到期后,乙方继续使用该土地不用交租赁费这样有效吗? 校方当年签订合同的校方法人一去世,见证人也去世了。

其他 2020-09-10 13: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土地永久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但继续租用,视为不定期租赁,您在终止合同前必须有合理的通知对方的期限即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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