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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超市买了一袋食品,但是在没有开启包装时我发现里面有一根不明毛发,我根据《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联系了生产厂家,要求赔偿1000元,但是厂家拒绝了我,并拉黑了我的联系方式,我应该怎么维权,1000元是不是他们必须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20-09-12 0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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