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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未履行2020年6月与陈--(以下简称甲方)签署的北京房租租赁合同,于规定期限内将 合同规定租金打入甲方账户,违反合同条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属于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三款 规定三天内支付月租金200%作为违约金,并将房屋复原,如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将会提起诉讼。 但是合同补充协议上有这么一句话“如不合作,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动解除” 请问合作这个词怎么定义,乙方应该支付违约金吗

其他 2020-09-19 2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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