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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理由无协商单方发出调岗降薪通知,将劳动合同约定的管理岗位调整为操作岗位,同时降薪1/3。9月7日我向浦东劳动仲裁调解中心申请仲裁,请求1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岗位,请求2支付工资差额,当场拿到安排在10月12日的调解通知。9月15日收到仲裁中心不予受理的通知,上述请求1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请求2依法受理。若有疑议,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我的疑问是:1,更改劳动合同本应是仲裁受理范围,为何会不予受理?依据会是什么呢?在向法院起诉前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质询?2,请求1和请求2有直接关系,现在向法院起诉只能起诉请求1吗?还是可以或者必须等到调解仲裁请求2完毕后才能向法院一起起诉呢?起诉时间是否受15日的限制?

调解 2020-09-16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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