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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一: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被告二:徐--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1月4日签订了《福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一承包原告--小区108平方房屋装修施工,总价133599元,约定工期120天。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一工程款,被告一进场施工,期间因疫情原因,双方同意约定工期延期,并于2020年4月1日重新施工,施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按时支付工程部分所需款项。但被告一施工进度却一直拖延,如今,被告一已收取了原告款项139422.48元,但工程进度仅仅完成部分瓷砖和部分水电安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尽快跟进工期,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擅自单独推迟工期,甚至于2020年8月,告知原告称没有资金而独自停工。被告一独自停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因被告一擅自拖延工期,导致原告仍需支付延迟工期时所需的租房租金。因此,被告二应赔偿原告额外的租金。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一是被告二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原告支付款项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转账记录均为被告二的个人账户,故被告二对被告一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具状起诉

其他 2020-09-18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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