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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是猎头公司,受客户委托,目前为客户提供了一个营销经理的人选入职,入职时间是6月15号,在9月14号企业和我们提供的人选解约,并签了解约合同证明书(实际上是客户提出的解约,但证明书上写的是人选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赔偿了我们提供的人选一个月工资,我们为客户提供入职后3个月的服务保证期,也就是6月15号至9月14号。其合同的约定条款如下:乙方对其推荐的人才实行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待补充人才入职满三个月时,甲方支付该职位剩余的服务费。本保证范围不包括:a.在保证期内,若因甲方未能有效履行与推荐人选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导致推荐人选离职的。b.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6.3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若后续乙方没有合适人选替补,甲方可要求将已收的服务费用于抵扣其它职位服务费,或退还该职位已支付费用的50%,该岗位招聘终止。我们还有一部分的服务费未收到,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继续收取服务费,还是我们需要履行继续推荐人选的服务,并不能继续收取这个职位的服务费。

其他 2020-09-18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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