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婚前用女方公积金买房,离婚后女方用公积金买的这套房给了男方,首付由男方支付,离婚后虽然是女方公积金在支付房贷但是男方每月有把按揭款打给女方,离婚后女方有得到另一套房屋,现女方不想再继续用自己的公积金为男方支付房贷,请问这该怎么办?

离婚 2022-12-28 20: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买房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婚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使用个人公积金还贷款的,婚后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还款,离婚时需要就婚后还贷及增值的部分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巴音郭楞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