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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服务将近11年有余,而且已签定无固定合同!职位为设计部经理!但是公司从今年4月份借疫情及经营困难为由,未经协商并强制突然选择针对性的要求我停工放长假!当时全厂200多人,只有总经办秘书和我2人放假,其余全部正常上班!(我们部门7人只有我1人放假,而且我们部门还在招聘新人!)连续9个月分三次通知!(第一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第三次: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只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际到账1000元左右,而且每月要扣出个人的社保费用!且要求放假期间不允许做兼职,并且要求本人每周亲自去公司打卡签到!(前面6个月周二和周四,后面3个月周一,周三,周五)!个人觉得公司有明显的刁难员工,欺骗员工,变相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自离!以达到不用赔偿的目的!请问公司这样的作法是否违法,算不算是变相非法解除?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非常感谢!

其他 2020-09-21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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