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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公司负责人,公司给我的工程,在合同上所签的工程数量以定,去年也开工,今年的年初,因特殊的时间出不了门开不了工,公司强行给别人做了,然后造成了我给别人做记件的,没有做完又走了,我又结做完了工,造成了亏钱,工人工资不够发,经劳动局处理好甲方负责借出钱来付给了农民工,然后公司要求我去为他公司做工来还帐,请问合理吗?

其他 2022-12-28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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