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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丁宁在宿舍后面的山顶打球。在打球过程中和场上的黄志松同学发生了身体上的对抗,谁也不服谁我们就吵了起来。因为当时有在场的同学出来协调没有发生身体的接触。当时我和他的情绪都很激动。但是有同学出来协调我就算了。和丁宁离开了球场。大概走过一个篮球场的长度的时候。我突然感觉到后面有东西飞过来。我下意识的用手挡下来了。是一块拳头大的石头。回头的时候正好看见丢石头的那个同学。我很气愤的回去找他理论。当时也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只是语言沟通。正在这个时候我身后冲过来一个很激动的同学。那正是黄志松手向我胸口伸过来。我以为他要对我动手我就下意识的那个脚踢了过去大概在腹部。踢完后我就跑开了。黄志松就很气愤的追了过来。在追我的路上一个大三的学长出来制止他。当时他情绪很激动。我被丁宁拉走了。 这样法律怎么认定责任?

刑事辩护 2009-06-18 22: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经鉴定如果达到轻伤,则属于故意伤害,受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未达到轻伤,则属于民事侵权。
  • 是否轻伤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势程度认定。不过,民事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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