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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我还是跟公司签订了这份试用期合同,在签合同时,公司人事已经告知我,这是试用期合同,3个月后再签订一份1年的正式合同,我的工资在试用期合同时按试用期工资给。转正后再按转正的工资给。这个我同意了。现在的问题是:试用期第三个月,我24号向人事提出,说自己做完30号,就不续签合同了,公司人事以我不为他人的工作考虑为由,不批离职申请,并且说我要提前一个月提离职才可以走,现在沟通不达共识,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20-09-24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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