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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不同意。合同有效吗

拆迁补偿 2020-09-28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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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鉴于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能涵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事宜,故未经夫妻一方同意,另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 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规定应该夫妻双方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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