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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女律师讲法律课时说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整、认定和处理的工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590号令第二十四条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有案例在进入征收程序后征收部门为了减损被征收人权益,决定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再次组织调查登记并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请问征收部门有权再次组织调查登记吗?程序违法吗?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权?能以征收人程序违法为理由维权吗?谢谢解答。

其他 2020-09-28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强制拆迁,不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拆迁。
  • 关于征地补偿纠纷,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 如果认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未按规定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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