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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租人)与许某(承租人)在合法中介机构签订了。2011年5月至2012年五月一年期(先后分别五套,一次性一年租金足额全数付清和保证抵押金)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8月8日梅花台风来袭,许某单位承建项目被政府叫停,明令停产搬迁致使人员裁撤,租赁的五套房屋提前退租。 问题1,后期5到6个月租金如何主张要回? 问题2,出租人坚持自己有损失,暖气,物业,中介等费用外地差旅交通费损失多次协商未果,现如何解决处理?

其他 2017-07-21 20:5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即出租人对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承租人。
  • 你好,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可以要回,出租人其他损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其他费用要合理。
  • 问题不明,建议详谈。
  • 可以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退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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