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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前,为前夫租赁出租车手续与第三方签署了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从2002年10月27日至2010年10月27日。2008年1月24日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前夫承担;为偿还债务,出租车及使用手续归前夫所有,因出租车发生的任何纠纷与我无关。现第三方因前夫没有缴纳2007年至2010年10月的租赁费,向前夫和我提出诉讼。我自我感觉,我没有任何责任。我的感觉对吗?如果不对,请问:我在这件案件中承担什么责任?或法院会怎样对我裁决?

其他 2011-12-18 1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离婚前,与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协议,所以第三方起诉您和您前夫没有问题。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无法对抗第三方,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前夫追偿。
  • 第一,夫妻的2008年1月24日我们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协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前夫承担,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你前夫的租赁出租车所形成的债务你应该共同承担。第三,你承担后再依离婚协议向你前夫索赔。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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