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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广东中山生产灯具,帮一家广东深圳公司的客户订制一批灯具,签订合同约定付订金30%,发货前付40%,余款30%在我司开具发票后15天内付清。因为客户自身原因订金在签订合同后8天才安排,我司已明确表示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发货来进行了,需要延后时间才可以,但客户表示可以分批发货并自己安排物流公司过来提货拖运,在货生产完成后我司催付40%货款,对方一直拖延,后面说是我司没按合同规定时间给货,并要我司负责拖运运费,如果我司不同意,他们就要开会商讨,要几个月出结果也不一定的,我司为了能早点收回货款,同意承担一部分运费,我司签合同后对方一直以向领导申请为由,一直拖着不付款,这个情况下我司可以起诉对方公司吗?需要怎么做?

其他 2020-09-30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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