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母亲年纪大腿脚不灵活,小区地面改造,原有地面被破坏后,长达20多天不施工恢复,也不设任何施工安全警示标识的情况下摔倒,造成腿骨粉碎性骨折。从小区监控录像中看到施工负责人发现后绕道旁观,不实施救助。手术后一直不出面(我己告知政府住建局)请问,施工方应负那些责任?谢谢!

其他 2020-09-29 08: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负有安全提示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佳木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