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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不按合同时间过户给甲方,造成违约,合同违约金石是20万,乙方只赔付了,1万元,并让甲方出示了收据,乙方表示合同已经解除,甲方并没有同意解除,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驳回诉讼。甲方再次提交了诉状。请问律师甲方怎么办?

其他 2020-09-30 14: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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