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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一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季付,约定一方先提出解约付一月房租为违约金,但可协商,合同订立之日承租人押一付三。两个月后,承租人因工作方面原因,以及出租房下水堵塞问题、冰箱问题、以及空调问题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且合同订立之前出租人及中介并未提前告知房子存在的这些问题,承租人提前20天向出租人提出提前解约,出租人表示可以解约,并提出可以在一个月内转租,并就押金问题表示可协商,房子在第三个月并未成功转租,出租人以承租人提前解约视为违约为由不退还押金,但承租人不认为构成违约,请问是否承租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拿回押金?

其他 2020-10-06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子未到期,房东提前解约需要赔付的违约金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承租人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就不用承担违约金。如果承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原因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比如因为工作变动而要解除,那么除非租房合同中明确把这类事由约定为解除事由,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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