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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脚在工地上受伤了,原工地在嘉兴受伤的,现工地移在宁海了,我是五月份受伤的,老板未给我鉴定伤残,脚现在还疼,老板还叫我给他煮饭,稍好点了,老板又叫我上班,现在脚又痛了,请问律师,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工伤赔偿 2020-10-08 2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就医,并要求用人单位于30日内进行工伤申请认,用人单位不申请的,1年内自行向劳保部门申请认定。对于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工地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老板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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