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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八小时工作制,后让员工内部签名改为不定时工作制说送劳动局去批准。再与员工协商工资后,又单方面降低工资。然后以该员工不接受该薪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吗?可以要求两倍赔偿吗?谢謝!

其他 2020-10-10 0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 如果是公司降低工资 员工这边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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