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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研发了一项制锅技术方案,依据该方案,可以在200-300C之间以铁为原料生产一种特质电锅,甲于2015年7月9日申请专利,获得了专利授权。后甲发现丙网站(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的同种电锅,甲向丙网站和乙企业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甲以丙网站和乙企业为被告,向A基层法院起诉。乙企业提出,甲某的专利与现有技术方案重合,自己不构成侵权。并在程序事项上向法庭多次提出申请或异议。丙网站则主张自己与侵权行为无关,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 2022-12-27 08: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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