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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我已经出租的厂房{租赁协议已经在工商局登记,是承租人租房后注册有限公司提供出资人的资料},法院无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示的状态下强制执行以物抵债给原告,迫使出租人停产而造成出口产品误期的索赔损失,有出口合同和我误期处罚证据为证,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1.法院的执行是否违法侵权?2.损失部分是否应该有法院负责??.3.现在以过四年超出申诉时效,怎么办理???

其他 2008-04-13 16: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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