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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妻于2005年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订立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我每个月给付孩子375元抚育费,共计17年的抚育费,我一次性付清。后我给付了上述抚育费用,现在,我前妻以物价上涨为由向法院起诉我要求增加抚育费。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我前妻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多谢!

离婚 2008-04-13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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