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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事故科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就是我前几天靠右骑电车走人行道行驶,走到一个丁字路口,突然有一辆面包车速度很快的冲出来,我下意识的回避,然后自己就摔倒了,嘴摔破了,缝了十针,但是在等交警到来时对方擅自挪动车两次,并且交警去的时候是以挪过的地方为标准进行测量的,本身刚开始车离我可近,但是量的时候却离我可远,最后事故科却判我这边为主要责任,这合理吗

其他 2020-11-09 03:2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报警,由警察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出事故认定,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责的情形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 责任能力,是“能干事”; 责任行为,是“真干事”; 责任制度,是“可干事”; 责任成果,是“干成事”。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 你好,如果您对事故责任书不满,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您好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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