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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电话骚扰我们,我们要他钱,但是他没给,算不算敲诈勒索

刑事辩护 2020-10-17 1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15页: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里-对方基于恐惧心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P1016页: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所通告的被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写他人,索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此外,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指导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元即可返还车牌。对此只能认定为盗窃,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再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的酬谢费就不返还财物的,也不成立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声称不给付一定酬谢费就毁坏财物的,则属于敲诈勒索。 P1017页:处分财产既可以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不动产的,只要对不动产进行转移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支配了不动产,就应认定为既遂。
  • 敲诈勒索是利用威胁的手段,比如以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要挟,使受害者因为恐惧而当场或者事后交付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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