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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母娘在医院做完心脏瓣膜手术,在重症监护室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脑出血导致死亡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其他 2020-11-23 21: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心脏手术后可能要防止血栓,在抗凝中可能出现出血情况。具体要看全部病历以及详细案情分析了。。。。。。
  • 你好,需要对全部病历进行主估
  • 医院做手术应当告知患者,患者有知情权和是否同意进行手术的权利,如果医院在患者不知情情况下且未取得家属同意也并非紧急情况下做了手术,则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可以起诉维权。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尸检所需的费用包括:尸检费、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相关的医疗事故尸检费用由谁承担、承担多少,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确定的。” 尸检所需的费用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视鉴定结果而定。若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这些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也就是说,根据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尸检费用会有两种不同的承担方式。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相关的费用由医疗单位全部承担,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不用承担任何与尸检有关的费用;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只承担其中的尸检费,而其他的费用,如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则由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承担。
  •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就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医院也没有注意到相关的情形,最终因没有及时救治导致死亡,那么医院就是有责任的
  • 你好具体看情况的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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