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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人保工作28年,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公司突然让员工签署了业绩合同,一年必须完成保险费80万,如完不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完成了合同里也没有写明应享有的待遇,目前一线员工一直济南市按最低生活标准1910发放,而且1910是含着三金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去掉三金仅剩余几百元。去年大约只完成20万保险费,80万任务明显完不成,不签业绩合同公司暗示会通过转岗、集中培训、降低待遇、降低养老金、公积金各种手段来为难员工,最后无奈签署了业绩合同。最近公司又一次表示完不成任务的明年不再签署劳动合同,请问律师这是否合法?如果解除合同,公司应怎样赔偿?按月工资1910来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20-10-20 03: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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