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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1日,H国土局公开挂牌出让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L公司以400万元价格竞得,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2004年2月20日前交付宗地。本合同签订当日,受让人须缴付290万元出让金,2004年5月1日前交付剩余110万出让金”。H国土局依约交付土地,L公司依约在签约当日支付290万元出让金,但剩余110万出让金迟迟未支付。2004年12月12日,H国土局发出解除《出让合同》告知函:“你公司已缴纳290万元出让金,但尚欠110万元迟迟未付,现依约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2004年12月15日,L公司复函“在该地块的拆迁及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地块尚是农村集体土地,无法依法合规拆迁开发,给L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5年1月,双方对纠纷解决协商未果,L公司起诉H国土局。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H国土局返还L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H国土局赔偿L公司房地产开发预期收益经济损失。其他:H国土局认可涉案土地尚系农村集体土地,未完成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手续。

其他 2020-10-19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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