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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迁出又迁回村里土地承包合同还没到期,村里现在拆迁土地征收,我能不能获得赔偿?村长说了只要户口动过的就不能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请问村长这样说合法吗?可是村里有男性动过户口的就给认定这样合理吗?谢谢

其他 2020-11-18 00: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农村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计算依据各有不同,有的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有的按照人口数量来计算,有的按照户头来计算,还有的是面积加人头或者面积加户头的组合,所以,按什么赔偿的问题,主要看拆迁项目制定的具体方案
  • 你好,这样认定肯定是不合理的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   征地补偿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现在也包括对城镇住房的征用征收。
      户口迁出村集体,在外地已经获得承包土地的不享有原占土地的征收补偿,但户口迁出村集体,但在外村仍没有获得承包土地的,能够得到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
  •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承包地被征收时,村组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包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后由村组给承包人另行调整承包地。如果村组不能给承包人调整出承包地的,应该将被征收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承包人。因为不同的土地品质得到的补偿费各不相同,所以,村组之所以能将2亩好地换成6亩差地,就说明6亩差地的产出才能折抵2亩好地的。在赔偿6亩差地的补偿费时,也会考虑其土地品质。所以在不能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6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全归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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