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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未牵狗绳遛狗,突然狗窜到我车底被我车给压了一下,狗主人出于心疼狗,伸手去摸狗狗,狗狗由于惊吓反咬狗主人一口,造成狗主人手背三处伤痕。我立即打交警电话,交警叫我带狗主人去医院先处理伤口,并垫付医药费。我的问题是:1.责任判定.2.若不是我的责任,如何要回垫付的医药费。

其他 2020-12-16 12: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 动物致人损害的,现在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不管主人的主观如何,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就应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你好,一般这种情况你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垫付的医疗费可以要回,具体还是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追问】好的非常感谢
  • 你好 这个确实是狗主任的责任与您无关的
  • 您好,狗的主人未牵牢狗绳导致狗窜出,因此狗主人是有过错的,如果您开车不存在过错,则对狗主人的损失,您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您开车存在一定过错,间接也对狗主人受伤有一定原因力的话,则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 您好 当时没有摄像头吗
    【追问】没有老小区了楼下的超市也就监控自己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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