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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福建喜相逢汽车公司以租的形式分期买了一天车,将近3年了,今年因为疫情,上半年没有出来工作,下半年才出来,导致逾期了40多天,昨天他们公司把车子开走了,现在让我把之前欠的都补上然后额外再交2万违约金,一开始是4万我没有接受,现在又说两万,我想知道国家对于这一块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这个违约金是他们要多少就必须给多少吗?

其他 2020-10-26 16: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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