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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好,我现在一个集团公司上班,现在上班的这个公司属于国家明令关闭的企业,已于几个月前停止生产。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要与我重新签定集团公司的另一个公司的合同。两个公司都属于集团公司,但工作的地点不同,我不愿意再签合同,公司能否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盼律师先生你给予我帮助。万分感谢!

其他 2011-12-19 22: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 没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5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您好,我是重庆夏律师,专业处理劳动工伤案件,诚信专业高效,胜诉率高。如果你已经签订了二份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又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不愿意,你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待遇,不过需要先发函给予公司要求公司,之后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赔偿你方经济补偿金待遇,建议你方直接和本律师联系处理此事比较好。 如果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请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您好,公司应该给您经济补偿。欢迎上门咨询
  • 您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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