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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经营二手车交易。某日,李某前来看车,看中了一辆二手保时捷卡宴, 遂与 A 公司的经理范某商议价格,最后商定以 60 万的价格成交,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交付,并于交付当日支付购车款。请结合《民法典》以及其他现行法分析下列问题 1.《二手车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2.如果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谁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购车款? 3.如果 A 公司内部有明文规定,经理只能签订 50 万成交额以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李某对此毫不知情,李某与范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4.如果李某与范某磋商的过程中,经理范某故意隐瞒了该二手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并向李某确认该车非事故车。李某购车后半年发现该车是事故车。请问《二手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对李某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5.如果李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时正值他 17 岁的生日,《二手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A 公司是否有权基于《二手车买卖合同》请求李某支付购车款?

其他 2020-11-03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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