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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信托公司和一自然人投资一合伙企业分别出资2亿和100万,该合伙企业章程规定投资科技项目,资金到账第二天该合伙企业将资金转借给钢铁厂。甲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两年后信托公司以2.3亿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甲。两年后钢铁厂严重亏损无法还债,信托公司起诉甲要求按照协议购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股份。法律适用:合同法(瑕疵担保责任)公司法(抽逃资金虚假出资股份不存在)甲应该购入企业股份吗

其他 2020-11-05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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